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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平县加强党员干部出国(境)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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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格审查出国(境)原因。因公出国(境)的,必须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,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,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;上级有关单位组织出访的,必须提供上级外事部门下达的出国(境)任务批件;因私出国(境)的,仅限于自费旅游、探亲,确需到国(境)外治疗重急疾病,短期出国(境)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(境)外财产,严禁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。 严格控制出国(境)时间。因公出国(境)出访1国不超过6天,2国不超过10天,3国以上不超过12天;因私出国(境)在职党员干部一般不超过1个月,最长不超过3个月,退(离)休干部一般为3个月,最长不超过6个月,因私再次申请出国(境),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1年以上。 严格审核经费支出。对经费来源、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。因公出国(境)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,不得向下属单位、企业和地方摊派、转嫁;因私出国(境)费用一律自理,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(境)外中资机构(企业)的资助,严禁公款报销。 严肃查办违纪案件。加强对党员干部出国(境)情况进行跟踪监督,对弄虚作假、不按规定报批,擅自延长停留时间、改变行程路线、变相出国(境)旅游案件以及违反经费支出规定的案件,一经发现,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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